西安文理学院办公设施配置暂行办法
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,规范办公设施配置行为,优化资源配置,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等公务运转,建设节约型校园,根据《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》(市财发〔2011〕454号)和《市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(试行)》(市财发〔2011〕1036号)的相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通用办公设备以满足各二级单位办公业务需要为原则,杜绝攀比浪费,避免闲置低效。各二级单位内部能集中共用或错时使用的资产,应减少配置数量,坚持共享共用,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。
第三条各类行政办公用房内设施配置标准
1.单人间办公室配办公桌椅1套、台式电脑1台、打印机1台、沙发1套(根据房间面积,也可调整配置为单人沙发1对或三人沙发1个)、茶几1个、文件柜2个。
2.双人间办公室配办公桌椅2套、台式电脑2台、打印机1台、沙发1套(根据房间面积,可调整配置为单人沙发1对或三人沙发1个)、茶几1个、文件柜2个。
3.多人间办公室配置每人办公桌椅1套、台式电脑1台,共用打印机1-2台、沙发1套(根据房间面积,可调整配置为单人沙发1对或三人沙发1个)、茶几1个,文件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。
第四条 教研室、重点学科研究室依据工作需要及房间实际情况配置办公设备。
第五条 空调配置标准
办公室、机房、语音室、精密仪器室及需装空调的特殊场合安装空调,教室、实验室等原则上不装空调。无中央空调的单位,可按下列标准配备:
1.房间使用面积在20平方米(含20平方米)以内的,可配置1.5P空调一台;
2.房间使用面积在20-30平方米(含30平方米)的,可配置2P空调一台;
3.房间使用面积在30-50平方米(含50平方米)的,可配置3P空调一台;
4.会议室以及房屋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,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。
第六条 其它办公设备的配备标准
1.投影仪:每个学院配备1台(套),供小型学术会议使用。
2.照相机:每个学院配备1台,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。
3.笔记本电脑:每个学院配备1-2台,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。
4.摄像机、复印机、传真机等其它办公设备,根据工作需要配置。
第七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未尽事宜由学校参照本办法研究决定。
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原《西安文理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配置暂行办法》(西文理校发〔2012〕23号)同时废除。
版权所有:西安文理学院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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